大都会人寿附加健康宝贝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09:3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将延续 有效一年。
7.3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 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证续保宽限期
8.1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为保证续保宽限期。保证续保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继 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在保证续保宽限期内应付而未付的续 保保险费。如果您超过保证续保宽限期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保证续保宽限期满当日的24时起效力 中止。
第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9.1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9.2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交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9.3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发生调整,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10.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10.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0.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10.5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10.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0.7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0.8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
11.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相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11.2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11.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11.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1.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11.6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1.7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1.8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12.1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2.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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