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健康宝贝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09:3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 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日至15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3.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 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后(含3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 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 项,并生存30 天(不含第30 天)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不含3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 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并生 存30天(不含第30天)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30%
1至2周岁(含1周岁)55%
2至3周岁(含2周岁)80%
4.1.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终 止。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 车;
5.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7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1.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5.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5.2.1 本附加合同5.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5.2.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5.3 发生上述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4 发生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保证续保
7.1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自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见释义)的零时为止。保证续保期间之后,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续保要求。
7.2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