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康颐金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09:2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康颐金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5岁 | 184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
终身 |
0岁 | 396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全部保障,看护责任3960元 |
终身 |
13岁 | 78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保障30.0万 |
至25周岁 |
26岁 | 1165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全面保障50.0万 生命关爱50.0万 |
至100周岁 |
29岁 | 45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至100周岁 |
42岁 | 2055.00元 | 至60周岁 |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万 全面保障保险金15.0万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15.0万 |
至100周岁 |
45岁 | 4680.00元 | 15年 |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3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全面保障保险金30.0万 |
至100周岁 |
49岁 | 564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终身 |
49岁 | 752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40.0万 |
终身 |
63岁 | 470.00元 | 1年 |
终末期疾病7000元 重疾保险金7000元 年金转换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终末期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全面保障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参见第十七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定义”),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
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全面保障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我们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保险金。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
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