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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康颐金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09:2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满 30天至 65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当 天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

  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第六条“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或全面保障保险金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

  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 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

  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 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 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 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终末期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全面保障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参见第十七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定义”),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 力终止。主合��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 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全面保障保险金不可兼得, 即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我们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被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