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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健利来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6 09:0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之间(含28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日,或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日,本公司按附加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少儿特别关注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险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领取申请时被保��人所罹患的重大疾病不属本附加险合同附表《重大疾病分类表》中同一类别的,本公司按附加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三、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是恶性肿瘤,且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该恶性肿瘤之日起满5年后,在该恶性肿瘤原发部位之外的其它部位首次发生并被确诊罹患非转移性恶性肿瘤,本公司按附加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四、保险费豁免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后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

  五、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内全部应交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