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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5 12:2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次性重大疾病关爱金的受益人同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重大疾病 (1)保险合同;

  ���爱金申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 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申请领取一次性重大疾病关 爱金的,还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 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

  一致。

  4.2 保险费率的调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

  整 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 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 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向我们 申请解除合同。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手续及风险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已发生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后,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力的关系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且不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2 适用主险合同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效力恢复;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未还款项;

  (9)合同内容变更;

  (10)联系方式变更;

  (11)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有效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