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09 11:4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投保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等待期为90日。
二、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投保时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当时的基本保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年按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期限为20年(即20次),给付期满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所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即未满20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20年(即未满20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约定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照《费率表》中“年金转换系数表”计算。
(3)选择按月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约定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45%确定(四舍五入至0.01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即未满240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20年(即未满240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确 定本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投保人应将本合同以及所能提供的其他与 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本公司。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本公司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 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基本保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