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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09 11:4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在 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投保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 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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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等待期为 90 日。

  二、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投保时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 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当时的基本保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年按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期限 为 20 年(即 20 次),给付期满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所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 20 年(即未满 20 次)的, 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 20 年(即未满 20 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约定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照《费率表》中 “年金转换系数表”计算。

  (3)选择按月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约定年领养老保险 金的 8.45%确定(四舍五入至 0.01 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 身故或全残,且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 20 年(即未满 240 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 20 年(即未满 240 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9、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公司会向投保人寄送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

  保单分红是不确定的。

  在被保险人进入领取期之前,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交清增额,即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和性别, 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额。被保险人进入领取期之后,本合同的红利采取现金红利的 方式给付。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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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