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阳光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8-21 15:0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阳光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轻症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责任终止。

  2.3.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3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合同终止。

  

  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轻症重疾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3)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责任终止。

  2.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合同终止。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主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主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减少后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1 年;

  - 在被保险人5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主合同已交满20 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3 重大疾病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重疾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轻症重疾定义中详��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轻症重疾的定义。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4 主动脉介入手术

  5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3.2 轻症重疾的定义

  以上各种轻症重疾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

  3.2.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2.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3.2.3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3.2.4 主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2.5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