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8-21 15:0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4.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所有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4.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6 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性疾病,表现为反复缓解、复发的脑、脊髓和视神经损害。该病必须经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CT 或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本合同仅对多发性硬化造成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予以理赔。所谓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是指诊断为多发性硬化后有神经系统一次以上的发作,而出现累及视神经、脑干、脊髓永久性损害,出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并持续180天以上。
3.4.27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或复效日之后,血清出现HIV感染必须发生在接受输血后180天内;
(2)我们认可的提供输血治疗的正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4)病情须对生命造成威胁并且在索赔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已知的治愈方法。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附加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的HIV规定,不适用于本重大疾病。
3.4.28 终末期肺病
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衰竭。该病必须由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各项: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PaO2)《 55mmHg;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4)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3.4.29 严重类风
湿性关节炎
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上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下列关节的畸形:手、腕、肘、颈椎、膝、踝、或足部跖趾关节��并且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上述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180 天。
3.4.30 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多发于青年女性。该病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情况,即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诊断标准,并伴有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以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II型(系膜病变型)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型(弥漫增生型)
V 型(膜型)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2.1 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2 委托他人
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2.3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障成本的收取
5.1 保障成本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及危险保额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在主合同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5.2 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5.3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合同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主合同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 天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合同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合并主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