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6 10:15: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输血治疗,在采血、供血和医疗机构用血的过程中,采、供血单位及医疗机构确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范流程和操作规程执行操作,但由于在采血时供血者体内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通过现有医疗技术不能够被发现,导致被保险人在输血时发生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意外伤害事故(以下简称“输血意外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输血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输血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输血意外事故在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该次输血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诊疗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病原体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病原体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感染本合同所指的多项病原体,本公司给付的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所感染的各项病原体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相比较大者的一项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意外身故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本公司不作累计给付,仅给付两者相比较大者的一项保险金;若两者相同,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保险金。
百年关爱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百年关爱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年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关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 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 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 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 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 180 天,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输血治疗,在采血、供血和医疗机构 用血的过程中,采、供血单位及医疗机构确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范流程和操作规程执行操作,但 由于在采血时供血者体内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通过现有医疗技术不能够被发现,导致被保险人在输血时 发生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意外伤害事故(以下简称“输血意外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输血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输血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输血意外事故在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该次输血意外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诊疗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 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病原体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病原体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感染本 合同所指的多项病原体,本公司给付的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所感染的各项病原体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额相比较大者的一项保险金。
1 / 5
百年关爱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