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健康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25 10:01: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健康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本附加险合同的等待期为180日。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等待期内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同时等额减少。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日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主险合同已给付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健康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2010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生效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5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2)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本附加险合同申请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本附加险合同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若投保人申请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动减少至主险合同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经本公司同��后,本附加险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本附加险合同的等待期为180日。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等待期内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