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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健康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25 10:01: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决定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30日通知投保人。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本附加险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将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A款)》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名词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3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