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5 09:2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重大疾 豁免保险费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本附加合同及被附加的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 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见8.2)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本附加合同及被附加的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 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