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7 10:3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安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以后各期 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若无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若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在主险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主险合同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或累计红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合同生效日或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并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前身故的;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 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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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v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减保的权利………………………………………………………………………………………………………5.1
v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v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7.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v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