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7 10:3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的)给付身 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并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前身故的;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 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 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 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
同一致。
4.2 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