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瑞盈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4:53: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但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除外;
5. 本合同满期;
6.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 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 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仍然提供癌症额外给付保险责任。
二、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
癌症额外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已批准并支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三年(以下称为癌症 生存期);
3. 癌症生存期结束后的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 肿瘤。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
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
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五、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
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
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第八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额 外给付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