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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5 13:2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或主合同下指定的附加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 止。但不晚于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2 本附加合同的豁免保险费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2.3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承保范围

  3.1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龄必须为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投保人申请投保时的年龄 应按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参照主合同中有关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条款中所列的方式处理。

  第四条豁免保险费

  4.1 本附加合同豁免的保险费包括:

  4.1.1 主合同的保险费;

  4.1.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1.3 主合同下指定的长期附加合同(见释义)的保险费。

  4.2 对于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合同,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5.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5.1.1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5.1.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 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5.1.1.2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新增附约”),且经我们 审核同意后,若您于新增附约生效90日内或复效90日内(含第90日)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 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 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已按照5.1.1.1 无息 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全部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 保险费。

  5.1.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确诊重大疾病

  (见释义)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若

  发生5.1.1.2中所述情况,则按照5.1.1.2处理。

  5.2 若在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之前,所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或 交费期间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将作相应的变更。

  5.3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

  6.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6.1.1 主合同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您;

  6.1.2 故意自残或自伤;

  6.1.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1.4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1.5 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义);

  6.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义)除 外)。

  6.2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您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 义)。

  第七条保险费支付期间

  7.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八条保险期间

  8.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提出续保,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继续承保。

  第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9.1 在本附加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