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财富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1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费率调整前我们已收取的风 险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合同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的约定确定。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合同的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 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 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主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 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y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及风险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 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里扣除您欠 交的风险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累计已收取的风险保险 费与累计应收取的保险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并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额给 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 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主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
7.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7.3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期间;(2)宽限期;
(3)保险事故通知;
(4)未还款项;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合同内容变更;(8)联系方式变更;(9)争议处理。
| 释义
8.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4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5 重大疾病 (一)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保单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
际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二)1 型糖尿病 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
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 险人的 1 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 结果支持诊断,并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日以上。
(三)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