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财富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1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78 号,2011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风险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
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保
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2.2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合同保单账 户价值的 105%两者的较大者。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更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 1 年;
② 在被保险人 55 周岁(见 8.3)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③ 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 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
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满足我们最低基
本保险金额的要求。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8.5)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我
们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8.6)并被医院(见8.7)的专科医生(见8.8)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正式书面理赔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本附加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保单账户价
值均按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比例相应
减少,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
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