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0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少儿重大疾病 成人重大疾病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7.4)并被医院(见 7.5)的专科医生 (见 7.6)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7.7),我们按主合同已 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7.8)的 较大值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见 7.9),我们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 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和现金价值也相应减至为零,主合同终止。
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v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7.7、7.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5 医院
1.1保险合同构成
4.1 效力中止
7.6 专科医生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效力恢复
7.7 少儿重大疾病
1.3犹豫期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8 现金价值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9 成人重大疾病
2.1保险期间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0毒品
2.2投保条件
6.1 效力终止
7.11酒后驾驶
2.3保险责任
6.2 年龄错误
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责任免除
6.3 适用所附于合同条款
7.13无有效行驶证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释义
7.14感染 艾滋 病 病毒 或患
3.1受益人
7.1 保单年度
艾滋病
3.2保险金申请
7.2 有效身份证件
7.15遗传性疾病
3.3保险金给付
7.3 周岁
7.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3.4诉讼时效
7.4 初次发生
色体异常
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华华运年年两全保险(分
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 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7.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