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0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计算。
x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4.1 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4.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恢复后,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y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z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适用所附于合同条
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未还款项;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 释义
7.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4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
的症状及体征。
7.5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
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 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 ���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 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7 少儿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首次确诊 180日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