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2014-09-12 12:33: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应交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 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费率 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支付续期保险
费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 影响。
y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7.3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未还款项;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 释义
8.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4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5 少儿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