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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一生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1:32: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健康 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 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 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满足我们最低基 本保险金额的要求。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见 8.6)、成人重大疾病(见 8.7)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8)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我 们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9)并被医院(见 8.10)的专科医

  生(见 8.11)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 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若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日

  (含 30日当日),我们将再次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含 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 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

  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 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或再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少儿特别重大

  疾病”、“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2);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4),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5)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见 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