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36: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5.5.11
脑炎后遗
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5.5.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
持���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5.5.13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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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耳失聪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
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5.5.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
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5.5.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
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5.5.16
心脏瓣膜
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5.5.17
严重阿尔
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
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5.18
严重脑损
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
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5.5.19
严重帕金
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5.5.20
严重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5.5.21
严重原发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
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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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肺动脉
高压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5.5.22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