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36: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
的给付、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
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办理转换条款后,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
释义)。
1.5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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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基本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基于本条款第2.3.1(2)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