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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24: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

  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 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

  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1+1%×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纳、 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 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

  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减额交清 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且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您在宽限期满前书面同 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 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3.6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养老年金 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于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起的任一 保单生效对应日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养老年金转换应 符合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取方式及标准,对养老年金转换的部分本公司不再承担本保 险的保险责任。

3.8 保单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