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2015-02-05 11:1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产品特色: 交费短保障长:交费10年,保障30年; 观察期180天:观察期为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 高额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返还鸿康两全(2013版)与附加重疾
保障期限: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1)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2.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有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 (1)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确诊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2. 基本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有 | (1)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有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因搭乘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有 | 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您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四种交费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特别开通月交方式,减轻交费压力。
投保方法
您足不出户,只需要电话联系,我们就会以最快的速度为您将保障送到家。
责任免除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