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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倍至重疾保险计划怎么样?

2014-12-12 09:5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全佑倍至重疾保险计划怎么样?

  友邦全佑倍至重疾保险计划

  产品特色: 1.特别关爱保险金 行业领先保障理念——自第二类重疾首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可获50%基本保额 2.三大现代病额外保障 针对三种高发现代病,将给付50%基本保额 3.男女高发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针对男性女性高发的特定恶性肿瘤,给付50%基本保额 4.两类

  保障期限: 30年-终身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范围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有若经医院确诊患合同定义疾病,我们按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有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我们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有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伤残,则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全残保险金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残,则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有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我们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有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特别关爱保险金有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于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我们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其金额等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终身保障

  交费方式

  付费20年,或付费25年

  投保年龄

  18~55周岁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