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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5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4岁-24岁 1300.00元 30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4.0万

终身
30岁-30岁 1422.00元 30年

重大疾病18.0万

终身
18岁-55岁 154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20.0万

终身
24岁-24岁 1625.00元 30年

重大疾病25.0万

终身
36岁-36岁 1692.00元 30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18.0万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3.6万

终身
21岁-21岁 1770.00元 30年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6.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终身
18岁-40岁 2130.00元 30年

重大疾病30.0万

终身
18岁-60岁 294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28.0万

终身
21岁-21岁 3000.00元 20年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8.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40.0万

终身
40岁-55岁 1350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1)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 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 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3]349 号,2013 年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5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 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0)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 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 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1)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