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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5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 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 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3)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 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 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 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 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的30 日将扣除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 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7)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 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 有被保险人。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与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且本附加险合同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 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见9.18), 购买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相等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现金价值仍 有剩余,我们将退还给您;如果现金价值不足,我们将以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