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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5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宽限期开始 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3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3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 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 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 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9.5);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9.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