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2015-02-05 11:1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180日内,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细条款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投保案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以下简称组合计划),其中“鸿康两全(2013版)+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700.2元;“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48.6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
12万元;
2.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满期保障
生存至满期,组合计划终止,给付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即10.92312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特定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即6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组合计划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即40万。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即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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