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27 08:5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0岁 | 25.00元 | 1年 |
重疾豁免4911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 年的附加合同(不包括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证续保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
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
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
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其他附加合同(不包括保
险期间为1年的保证续保附加合同)。
如果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
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纳
日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
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
险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不包括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证续保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
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