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27 08:5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上述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180天。
3.2.2.5 系统性红斑狼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多发
疮 于青年女性。该病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情况,即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
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诊断标准,并伴有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以
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
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II型(系膜病变型)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型(弥漫增生型)
V 型(膜型)
3.2.3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的 5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我们提供特别保障的 5 种重大疾病定义如下:
种重大疾病定
义
3.2.3.1 胰岛素依赖型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β 细胞毁坏而导致的胰岛素分泌的绝对缺乏
糖尿病 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要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
该病必须由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确诊,可以用其他方法(非胰岛素注射)
治疗的糖尿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3.2.3.2 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
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该病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
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粪便检查、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肢
体瘫痪的情况予以理赔。其他原因导致的瘫痪则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所
谓永久性的肢体瘫痪是指诊断为脊髓灰质炎后肢体瘫痪需持续 180天以上。
3.2.3.3 严重川崎病 严重川崎病是一种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急
性发热性疾病。本合同仅对因川崎病合并的冠状动脉炎导致的冠状动脉瘤
(Nakano II级)予以理赔。理赔时冠状动脉瘤必须存在180天以上,且必须提供
冠状动脉瘤的超声心动图或血管造影的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NakanoII级:可为单发、多发或广泛性,最大内径为 4-8mm。
3.2.3.4 严重幼年型类 需要由类风湿专科医生确诊,有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及X 线检查发现明显
的畸形。至少下列 3 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
风湿关节炎
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关节炎的症状须持续 1 年以上。
3.2.3.5 严重的原发性 原发性心肌病是指因各种病因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本病必须由医院的心
心肌病 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出现明显的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
达IV级*)持续至少90天。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
心肌病和限制型心肌病。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心肌病及所有继发性心肌病不在
此保障范围之内。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IV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
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并且体检及实
验室检查显示有心功能异常的证据。
4? 豁免保险费申请
4.1 豁免保险费申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
由您、被保险人或主合同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 3 )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4.2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
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