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27 08:5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扫描(CT)、核磁共振检���(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3.2.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1.21 严重原发性肺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动脉高压 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OmmHg 。
3.2.1.22 严重运动神经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元病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的条件。
3.2.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2.1.24 重型再生障碍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性贫血 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所有三项条件:
9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L ;
② 网织红细胞<1%;
9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 /L。
3.2.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
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2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 5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我们提供特别保障的5 种重大疾病定义如下:
种重大疾病定
义
3.2.2.1 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性疾病,表现为反复缓解、复发的脑、
脊髓和视神经损害。该病必须经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 CT 或磁
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本合同仅对多发性硬化造成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
损害予以理赔。所谓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是指诊断为多发性硬化后有
神经系统一次以上的发作,而出现累及视神经、脑干、脊髓永久性损害,出
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并持续180 天以上。
3.2.2.2 经输血导致的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
人类免疫缺陷 合征(AIDS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病毒感染 (1)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或复效日之后,血清出现
HIV感染必须发生在接受输血后180天内;
(2)我们认可的提供输血治疗的正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
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4)病情须对生命造成威胁并且在索赔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已知的治
愈方法。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
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的HIV规定,不适用于本重大疾病。
3.2.2.3 终末期肺病 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衰竭。该病必须由医院的呼吸科
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各项: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PaO2)< 55mmHg;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4)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3.2.2.4 严重类风湿性 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上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下列关节的畸形:手、腕、肘、
关节炎 颈椎、膝、踝、或足部跖趾关节。并且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