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27 08:5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
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 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
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
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
交纳续期保险费。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
(复效) 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附
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合同(退保)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的手续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 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
除权的限制 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
处理 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
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
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应豁免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