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A)
2014-12-15 11:0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保险人按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控制或减少对委托人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本条前两款约定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后,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应相应减少。如投保人要求恢复至原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经保险人同意后补交相应的预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人应补交的预付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交的预付保险费=S×T×R1
其中:S代表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之间预计的全部业务收入;
T代表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之间的天数与保险期间的天数比例;
R1代表恢复的累计责任限额对应的保险费率。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预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向被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预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列计算公式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
保险费= (S1×5%+S2×95%)×R
其中:S1代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的预计业务收入;
S2代表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的实际业务收入;
R代表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对应的费率。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下列计算公式计收,并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
保险费= S2×R
其中:S2代表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的实际业务收入;
R代表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对应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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