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A)
2014-12-15 11:0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期间开始时,保险人按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范围在上一年度的业务收入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费。
投保人因恢复累计责任限额而补交的预付保险费及其实际保险费,适用本条前款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提供全部注册会计师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预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向保险人提交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的书面材料,协助保险人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资格、承办的业务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资料和信息。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