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A)
2014-12-15 11:0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施。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保险单列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有关责任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执业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被保险人的投保注册会计师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委托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