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A)
2014-12-15 11:0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A)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被盗、被抢、丢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被指控诽谤委托人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人民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四)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
(六)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A)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下列业务而在保险期间内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
上述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有关报告及提供会计咨询或会计服务时出具的报告统称为会计执业报告。
投保人仅就部分业务范围投保的,保险人仅对投保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而在保险期间内出具的会计执业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被保险人对同一委托事项出具的同一会计执业报告而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为一次保险事故。
责任限额
第五条 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分别列明于保险单中。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律费用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被盗、被抢、丢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被指控诽谤委托人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人民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四)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