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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召回保险如何?

2014-12-15 10:0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召回保险如何?

  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召回保险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产品召回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产品缺陷的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本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实施的产品召回;

  (八)本保险期间开始前被保险人已获悉可能发生的产品召回;

  (九)由于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导致的产品召回,但因保险产品或者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实施的产品召回不在此限;

  (十)由于他人制造的、加工的、在用途或功能上可互相替代的同类产品发生召回而导致的产品召回,但因保险产品或者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实施的产品召回不在此限;

  (十一)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召回产品本身的损失、被替换部件本身的损失、退货的货款损失和替换产品或部件的价款损失;

  (二)对本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由被保险人投入流通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或责任;

  (三)对召回实施之日已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保质期的保险产品或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召回的费用或责任;

  (四)对原型产品、定制产品、试验品实施召回的费用或责任;

  (五)因保险产品或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一切法律责任,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召回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召回是指因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产品存在缺陷,使得该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对该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的回收、修理、更换或销毁等活动。

  自愿实施召回的,向公众公告召回或首次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的先者,视为产品召回开始实施;政府部门指令实施召回的,政府部门召回指令发布之日视为产品召回开始实施。

  由于同样原因导致的产品召回,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召回,视为一次召回。

  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有形产品,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服务。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召回费用指因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内实施产品召回,在赔偿期内发生的下列合理、必要的费用:

  (一)在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等媒体上发布产品召回的通告费用;

  (二)将被召回产品自销售者、消费者处运送到指定地点而发生的运输费用;

  (三)因产品召回而雇用正常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产生的人工费用;

  (四)因产品召回而发生的正常工作人员的加班费用;

  (五)因产品召回而额外租用仓库或存放地而发生的仓储费用;

  (六)对被召回产品进行修理、销毁或其他合理处置的费用;

  (七)将被召回产品或其替代产品运回销售者、消费者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产品召回费用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发生产品召回,被保险人因实施该产品召回所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