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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召回保险如何?

2014-12-15 10:0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险人就被保险人及保险产品和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清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经营范围、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类型发生改变和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停止生产或销售开始实施召回的保险产品,减少损失,否则,对召回开始实施后销售的保险产品的召回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书面召回报告,同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和可能损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保险人对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