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召回保险如何?
2014-12-15 10:0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品召回责任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因保险产品缺陷发生产品召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他人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产品召回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产品缺陷的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本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实施的产品召回;
(八)本保险期间开始前被保险人已获悉可能发生的产品召回;
(九)由于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导致的产品召回,但因保险产品或者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实施的产品召回不在此限;
(十)由于他人制造的、加工的、在用途或功能上可互相替代的同类产品发生召回而导致的产品召回,但因保险产品或者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实施的产品召回不在此限;
(十一)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召回产品本身的损失、被替换部件本身的损失、退货的货款损失和替换产品或部件的价款损失;
(二)对本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由被保险人投入流通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或责任;
(三)对召回实施之日已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保质期的保险产品或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召回的费用或责任;
(四)对原型产品、定制产品、试验品实施召回的费用或责任;
(五)因保险产品或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一切法律责任,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分别指保险人就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合同中。
保险期间与赔偿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赔偿期指自召回实施之日起,至召回活动结束之日止的期间,但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最大赔偿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合同中。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销售额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