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之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
2014-12-12 15:0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或在第二十三条项下保险利益的有效的受让者提供保障,除此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形下都无权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益。
第三十七条 非代理人
被保险人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非经保险人同意或授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代表保险人做出任何承诺、陈述、声明或其他处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延保服务合同:指商品销售时被保险人与产品购买者签订的提供延长保修期服务的协议,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该合同生效日期在本保险期间内;
2、该合同由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人达成的协议签发并得到保险人的授权;
3、被保险人已为该合同向保险人全额按时付清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二)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
(三)费用损失:指按照保险人的授权,由被保险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如有)或各自的指定代理服务商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该费用不应超过延保服务合同对应的责任限额。
(四)延保服务合同义务:指被保险人所应履行的延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指延保服务合同项下产品的原始购买者,或者是指根据延保服务合同条款,受让延保服务合同的自然人。
(六)保险单:指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单。
(七)索赔:指延保服务合同持有者对被保险人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的要求。
(八)风险显著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的赔付率大大超过预期赔付率,而且被保险人采取措施纠正后,并无显著改善;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和方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导致保险风险加大。
(九)第三方:指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