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之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
2014-12-12 15:0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产品的延保服务合同,向保险人投保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并按照保险人提供的表格以及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如实提交所销售的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保证,保险单明细表中的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被保险人完全拥有签订延保服务合同和销售产品的必需的有效许可证。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遵守
被保险人应遵守各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被保险人应事先将延保服务合同交由保险人备案,在得到保险人授权后方可签订延保服务合同。未经保险人授权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履行该合同义务造成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查和审计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访问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审计和复制由被保险人管理或代理管理的,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相关的账目记录。此权利在任何延保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以及顺延2年之内有效。保险人在实施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共同义务和连带责任
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所有共同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共同义务和连带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索赔通知
一旦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先行向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履行延保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逐月向保险人提交上一月份延保服务合同项下费用损失金额的补偿请求清单以及相关材料。保险人有权对补偿请求清单内容以及延保服务合同项下的索赔进行审核。如果在上述索赔首次发生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