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之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
2014-12-12 15:0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证实自己无法在此期限内通知,而且已经是在尽可能快的合理情况下做出了通知。
第二十二条 书面授权
被保险人应履行符合经由保险人审查并批准的延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未书面授权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的费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请求清单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无异议的,保险人应在10天之内履行赔偿义务。在保险人向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第一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对其他共同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自行解除。
第二十四条 代位求偿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赔偿损失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其他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 追偿所得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获得赔偿之后的追偿所得,应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归还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破产
被保险人宣告破产的,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保险合同可以按下列方式解除:
(一)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解除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应早于通知送达保险人的时间。
(二)保险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前30天以挂号信邮寄的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通过错误陈述致使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
4、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显著增加。
第三十一条 续保和不续保
保险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期届满之时不再续保,并在终止日期届满之前至少30日向被保险人邮寄不再续保通知。本保险续保并不意味保险人放弃续保生效日期之前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解除保险合同或不续保的影响
(一)如果保险合同被解除或不再续保,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日期之前或不续保日期之前生效的延保服务合同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或不续保之日及其后签订或生效的延保服务合同,不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
(二)被保险人必须为每份延保服务合同交纳保险费。如果延保服务合同被解除,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标准,向被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已付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转让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批单批注,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人利益的转让对保险人均无约束力,保险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险利益转让后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条款的变更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应当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并通过批单进行批注。批注由保险人签发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通知
所有通知,包括索赔通知和保险合同终止通知,都应按照如下方式操作:
对保险人的通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到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地址;对被保险人的通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到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相互通知更改地址。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保险人履行对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第一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将解除保险人对其他共同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不受益
本保险合同仅为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