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8 10:16: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1、私家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的的士、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等交通工具,且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或城市铁路列车,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自进入列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4、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甲板时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5、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内,在候机区域》内以及乘坐飞机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但我们对被保险人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区域遭受的意外伤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本条款第6条中《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 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