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8 10:16: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下列保险责任供您在投保时选择,您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遇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私家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的的士、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等交通工具,且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或城市铁路列车,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自进入列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4、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甲板时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5、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内,在候机区域内以及乘坐飞机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但我们对被保险人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区域遭受的意外伤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本条款第6 条中《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