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抵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7 09:3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
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该保险金额应为10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航空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管理规定,自持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 火车和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客运火车、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管理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进入火车车厢或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火车车厢或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甲板时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 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管理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保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